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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11 号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日期:2021-12-10 / 人气: 0 / 来源: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11 号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 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 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 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 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 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2 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 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 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 务委托。 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 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 力资源。 3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 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 见。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 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管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 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4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管理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 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 要事项: (一)重要性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 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5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 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 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 的错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 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 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 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 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 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6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监管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 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 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 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 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 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 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7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管理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 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 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管理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 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管理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 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 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8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 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 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 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 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 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 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 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 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 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 会计信息系统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系统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 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 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 9 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广泛使用, 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系统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 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评价交易前监督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 控制难以奏效,管理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计 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独立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 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 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 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性,及时发现舞弊与 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性;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 性。 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 10 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性;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 调查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时,注册会 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 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管理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 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 第五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 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性程序的性质、 11 时间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 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 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 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性 程序。 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 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 测试其总体合理性: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 测试其存在性: (一)现金;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 12 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 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 适当性。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 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性 和完整性;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 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 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 13 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 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 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 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 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 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 14 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监管机构批 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监管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监管法规; (十一)银行监管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 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管理 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 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管理层的计划 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已 作充分的披露; 15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 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 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 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 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 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监 管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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