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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日期:2021-12-10 / 人气: 0 / 来源: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比较信息相 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 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 初余额》对期初余额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第三条 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的性质取决于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比较信息包括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应 地,注册会计师履行比较信息的报告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采用的 方法通常由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可能在业务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 第四条 本准则第三条提及的两种方法导致审计报告存在下列 主要差异: (一)对于对应数据,审计意见仅提及本期;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提及列报的财务报表所属的 各期。 本准则对每种方法分别提出不同的审计报告要求。 2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比较信息,是指包含于财务报表中的、符合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的、与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相关的金额和披露。 第六条 对应数据,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 部分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这些金额和披露只能和与本期相关的金 额和披露(称为“本期数据”)联系起来阅读。对应数据列报的详细 程度主要取决于其与本期数据的相关程度。 第七条 比较财务报表,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为了与本期财务报 表相比较而包含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比较财务报表包含信息的详 细程度与本期财务报表包含信息的详细程度相似。如果上期金额和相 关披露已经审计,则将在审计意见中提及。 第八条 当比较信息包括一期以上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时,本准则 所称“上期”应理解为“以前数期”。 第三章 目 标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在财务报表中包含的比 较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关比较 信息的要求进行列报; (二)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3 第一节 审计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中是否包括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要求的比较信息,以及比较信息是否得到恰当分类。 基于上述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比较信息是否与上期财务报表列报的金额和相关披露一 致,如果必要,比较信息是否已经重述; (二)在比较信息中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与本期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致,如果会计政策已发生变更,这些变更是否得到恰当处理并得到 充分列报。 第十一条 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如果注意到比较信息可能存在重 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如果上期财务 报表已经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比较信息与更正后的财务报 表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获取与审计意见中提及的所有期间相 关的书面声明。对于管理层作出的、更正上期财务报表中影响比较信 息的重大错报的任何重述,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特定书面声明。 第二节 审计报告:对应数据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表中列报对应数据时,除本准则第十四条、 4 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描述的情形外,审计意见不应提及对应数据。 第十四条 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 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在审计报告的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分 下列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是重大 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事项段中同时提及本期数据 和对应数据; (二)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不重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说明,由于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之间可 比性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因此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获取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 报的审计证据,而以前对该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且对应数据 未经适当重述或恰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对 应数据,在审计报告中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六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 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对应数据出具的审计 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决定提及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 明: (一)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 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 5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十七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 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对应数据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 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的责任。 第三节 审计报告:比较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当列报比较财务报表时,审计意见应当提及列报财务 报表所属的各期,以及发表的审计意见涵盖的各期。 第十九条 当因本期审计而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如 果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的意见与以前发表的意见不同,注册会计师应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 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其他事项段中披露导致不同意见 的实质性原因。 第二十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除非前 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一同对外 提供,注册会计师除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外,还应当在其他事项 段中说明: (一)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 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认为存在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前 任注册会计师以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就 6 此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并要求其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 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 单位。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更正,且前任注册会计师同意对更正后 的上期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仅对本期财务报 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 他事项段中说明比较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册会 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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