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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日期:2021-12-10 / 人气: 0 / 来源:

 1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 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 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 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 具报告。 本准则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报告 致送对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 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 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 的结论。 第四条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仅限于参与协商确定程序的特定主体 使用,以避免不了解商定程序的人对报告产生误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 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2 第六条 本准则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 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 当从其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 明这一事实。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 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特定主体沟通,并达成一致意 见: (一)业务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 阅,不提出鉴证结论; (二)委托目的; (三)拟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拟执行的具体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预期的报告样本; (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 如果无法与所有的报告致送对象直接讨论拟执行的商定 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报告致送对象的代表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 3 (二)查阅来自报告致送对象的相关信函和文件; (三)向报告致送对象提交报告样本。 第十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成一 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商定程序业务的理解产生 分歧。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商定 程序业务。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商定的程序,并将获取的证据作 为出具报告的基础。 第十三条 执行商定程序业务运用的程序通常包括: (一)询问和分析; (二)重新计算、比较和其他核对方法; (三)观察; (四)检查; (五)函证。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支持商定程序业务报告的重大事 项,并记录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的 证据。 第四章 报 告 4 第十五条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业务的目的和商定的 程序,以便使用者了解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五)说明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 定程序; (六)当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七)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八)列出所执行的具体程序; (九)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 例外事项; (十)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 师不提出鉴证结论; (十一)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 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十二)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三)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 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十四)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六)报告日期。 5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 断标准,可参照本准则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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