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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如何确定

日期:2021-12-10 / 人气: 0 / 来源: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确定

  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3. 费用如何承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方面的因素。被征收前的“效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不包括社会效益、主观效益在内。至于停产停业期限,应视从搬迁至重新生产营业的间歇期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

(五)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各位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如果没拿到补偿款,就坚决不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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