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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3 号 ——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日期:2021-12-10 / 人气: 0 / 来源: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3 号 ——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电 子商务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电子商务,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互联网等公 共网络从事的商品购买和销售、劳务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 广泛使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产生了新的风险因素, 需要被审计单位有效应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在被审计 单位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电子商务进行考虑,旨 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而非对电子商务系统或活动本身提出 鉴证结论或咨询意见。 第二章 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第六条 当电子商务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适当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商务知识,以实 现下列目的: 2 (一)了解开展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审计证据; (三)考虑被审计单位依赖电子商务的程度对持续经营能力的 影响。 第七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要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三章 对被审计单位电子商务的了解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导致的被审计单位经营环 境的变化,以及识别出的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电子商务风险。 第九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 列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业务活动和所处行业; (二)电子商务战略; (三)开展电子商务的程度; (四)外包安排。 第二节 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所处行业 第十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所处行业时,注册会计 师应当关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下列特点: (一)电子商务可能是对传统业务活动的补充,也可能是新的业 务类型; 3 (二)电子商务不具备货物和服务等实体贸易所具有的清晰、 固定的运送路线这一传统特征; (三)某些行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程度较高,可能增大对财务报 表产生影响的经营风险。 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战略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战略,包括在电子商务中运用 信息技术的方式以及对可接受风险水平的评估,可能对财务记录的 安全性和相关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产生影响。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电子商务战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对 控制环境的了解,关注下列事项: (一)在整合电子商务与总体经营战略的过程中,治理层的参 与程度; (二)被审计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的目的,是为新业务提供支 持,还是提高现有业务的效率,抑或为现有业务开辟新的市场; (三)被审计单位的收入来源及其正在发生的变化; (四)管理层对电子商务如何影响盈利状况和财务需求的评 价; (五)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及其对风险总体状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六)管理层在多大程度上识别出电子商务战略所描述的机遇 和风险,或者管理层仅在机遇和风险出现时才临时制定应对措施; (七)管理层对执行相关最佳实务规则或者网络签章程序的信 守程度。 4 第四节 被审计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的程度 第十二条 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开展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可能用于下列方面: (一)仅提供关于被审计单位及其活动的信息,供投资者、顾 客、供应商、资金提供者和员工等访问; (二)通过互联网处理交易,方便已有的顾客; (三)通过在互联网上提供信息和处理交易,开拓新市场和发 展新客户; (四)访问应用服务提供商; (五)创立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随着被审计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程度的加深,以及内部 系统更加集成化和复杂化,新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业务活动的差异可 能更加明显,并可能导致新的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电子商务的开展程度如何影响被审计单位 需要应对的风险的性质。 第五节 被审计单位的外包安排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在下列方面使用服务机构的工作: (一)提供电子商务运作所需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支持; (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工作,包括订单履行、商品交 付、呼叫中心运转,以及某些会计工作等。 被审计单位使用的服务机构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 提供商和数据服务公司等。 5 第十五条 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情况下,服务机构采用 和保持的某些政策、程序和记录可能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 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外 包安排及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以确定其对审计的影响。 第四章 识 别 风 险 第十六条 管理层可能面临下列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经营风 险: (一)无法保证交易的完备性,尤其在缺少充分的审计轨迹 (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时,该风险的影响将更大; (二)电子商务安全风险,包括顾客、员工和其他人士通过未 经授权的访问实施舞弊的可能性,以及病毒攻击; (三)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包括收入确认、网站开发成本 等支出的处理、与产品质量保证相关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外币折算 等问题; (四)未能遵守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尤其在通过互联网开展 跨国或跨地区电子商务时更易出现此类情况; (五)无法保证仅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合同具有约束力; (六)过度依赖电子商务; (七)系统和基础架构失效或崩溃。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 识别电子商务中可能导致经营风险的事项、交易和惯例。 6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运用适当的安全 基础架构和相关控制,应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某些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恰当处理与电 子商务环境密切相关的下列法律法规问题: (一)隐私权保护; (二)对特定行业的管制; (三)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 (四)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合法性; (五)反洗钱; (六)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 在跨国或跨地区的电子商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被审计单位是否对电子商务涉及的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法规差 异有足够的了解,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尤其要 考虑被审计单位有无适当的程序确认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的纳税 义务(特别是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 可能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相应纳税义务的因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法定注册地; (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所在地; (三)被审计单位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四)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地; (五)顾客所在地,或商品交付地和劳务提供地。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实施相关 程序,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反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 7 法规的行为及其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必要时,应当考 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五章 对内部控制的考虑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 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在电子商务中运用的与 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 在某些情况下,仅依靠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将审计风险降至 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并考虑使用计算 机辅助审计技术。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一)电子商务系统高度自动化; (二)交易量过大; (三)未保留包含审计轨迹的电子证据。 第二十三条 当被审计单位从事电子商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 虑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安全性控制、交易完备性控制和流程整合。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内部控制中与审计特别相关的下列方 面: (一)在快速变化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保持控制程序的完备性; (二)确保能够访问相关记录,以满足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 师审计的需要。 8 第二节 安全性控制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安全基础架构和相 关控制是否足以应对与电子商务交易的记录和处理相关的安全性风 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对财务报表认定的潜 在影响: (一)有效使用防火墙和病毒防护软件; (二)有效使用加密技术; (三)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活动的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的控制; (四)当出现的新技术可能危害互联网安全时,现有的安全控 制是否仍然有效; (五)控制环境能否对所采用的控制程序提供支持。 第三节 交易完备性控制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交易完备性控制,包括被审计 单位会计处理所依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是否经过 授权。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针对会计系统中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 信息完备性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涉及评估用于采集和处理此类 信息的系统的可靠性。 在针对复杂电子商务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考 虑在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即时自动化处理中与交易完备性相关的自动 化控制。 9 第二十八条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与交易完备性相关的控制通常 用于: (一)验证输入; (二)防止交易的重复记录或遗漏; (三)确保在处理订单之前,交易双方已就交货条件和信用条 件等交易条款达成一致; (四)区分顾客的浏览和正式订单,确保交易的一方事后不能 否认已达成一致的特定条款,必要时还应确保交易是与经核准的交 易方进行的; (五)确保所有步骤均已完成并得以记录,或拒绝未完成所有 步骤的订单,以防止出现处理不完整的情况; (六)确保交易的详细信息在同一网络内的多个系统之间适当 分配; (七)确保记录得到适当保管、备份和保护。 第四节 流 程 整 合 第二十九条 流程整合是指将多个信息技术系统集成,使之实质 上如同一个系统运转的过程。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采集电子商务交易数 据并将其传递至会计系统的方式可能对下列事项产生影响: (一)交易处理和信息存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销售收入、采购和其他交易的确认时点; (三)有争议交易的识别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 当下列控制与财务报表认定相关时,注册会计师应 10 当予以考虑: (一)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与内部系统的集成实施的控制; (二)针对系统改变和数据转换实施的控制。 第六章 电子记录对审计证据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实施的信息安全政 策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足以防止未经授权修改会计系统或会计记 录,或修改向会计系统提供数据的系统。 第三十三条 在考虑电子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 可能需要测试自动化控制(如记录完备性检查、电子日戳、数字签 章和版本控制),并根据对这些控制的评价结论,考虑是否需要实施 追加的审计程序,比如向第三方函证交易细节或账户余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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