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清税证明
日期:2018-08-20 / 人气: 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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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
(二)《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五条。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第三条第六款。
(一)(A01060)《清税申报表》1份。
(二)(A02009)《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三)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四)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六)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七)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需提供(A062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1份。
(八)纳税人已经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可以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1)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未领用发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没有欠税欠票和其他需处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税证明,有条件的地方经国地税协商后可以升级为即办事项。
(3)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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